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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疆域

中華民國的疆域按照現行的《中華民國憲法》(46憲法)規定,"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",但並未明文列舉其範圍。

1993年,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應部分立法委員的申請解釋了此"固有疆域"所涵指之範圍。大法官於釋字第328號中表示,對於領土之範圍,不採列舉方式而爲概括規定,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,以爲限制,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,其所稱"固有之疆域"。究何所指,若予解釋,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,爲重大之政治問題。

現行《中華民國憲法》(46憲法)的前身是《五五憲法草案》。在《五五憲法草案》裏對中華民國的疆域有明確的定義。後來制憲工作被抗戰中斷, 一直到抗戰後才又重新恢復。但戰後外蒙已經公投獨立,中華民國剛接收臺灣,但尚未跟日本訂定條約完成法律轉移程序.所以在制憲時,為了規避這些爭議, 最後採取折衷方式, 只說 "依其固有之疆域"。

1936年憲法草案(五五憲草)第四條,"中華民國領土爲江蘇、浙江、安徽、江西、湖北、湖南、四川、西康、河北、山東、山西、河南、陝西、甘肅、青海、福建、廣東、廣西、雲南、貴州、遼寧、吉林、黑龍江、熱河、察哈爾、綏遠、寧夏、新疆、蒙古、西藏等固有之疆域。"。

 

中華民國固有疆域四至爲:

極東:黑瞎子島東端,東經135度4分;

極西:瓦罕帕米爾之噴赤河,東經71度;

極南:曾母暗沙,北緯4度(或北緯3°10‘-曾母暗沙立地暗沙海域);

極北:薩彥嶺脊,北緯53度57分。

 

中華民國固有疆域包括戰後日本歸還了所有侵佔的中國領土(包括東北四省、臺灣、澎湖羣島在內)。

1946年外蒙古獨立,但中華民國不承認外蒙獨立,仍將外蒙古作爲中華民國領土。

中華民國疆域包括外蒙古,其面積爲1141萬8174平方公里,是世界領土面積第二大國(僅次於俄羅斯)。

1949年之前中華民國疆域具體包括:

35省。即江蘇省、浙江省、安徽省、江西省、湖北省、湖南省、四川省、西康省、福建省、臺灣省、廣東省、廣西省、雲南省、貴州省、河北省、山東省、河南省、山西省、陝西省、甘肅省、寧夏省、青海省、綏遠省、熱河省、遼寧省、安東省、遼北省、吉林省、松江省、合江省、嫩江省、興安河、新疆省、察哈爾省、黑龍江省。     12個院轄市:即南京、上海、北平、青島、天津、重慶、大連、哈爾濱、漢口、廣州、西安、瀋陽。  

1個特別行政區:海南。  

1個地方:西藏。    

目前臺灣地區經過官方審查印行的《中華民國全圖》大陸部分,基本沿用1949年的版圖,少有更革。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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